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或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