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十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十条 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