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九条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九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