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情况,包括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起草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对草案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