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