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