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