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国土资源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行政争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国土建设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