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