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开通的电子邮件、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未按照前款规定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算期限。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