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办理、卷宗管理、统计分析、便民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