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

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

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核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不与行政复议机关在共同应诉工作中沟通、配合,导致不良后果的;

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不予书面答复或者逾期作出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