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记录不全或者遗漏的;

未按时将行政复议申请转交行政复议机构的;

未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代理人阅卷权的;

未妥善保管案卷材料,或者未按要求将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导致案卷不全或者遗失的;

未对收到的责令履行申请书进行调查核实的;

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导致矛盾上交或者激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