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予以指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

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

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的。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被申请人的改正情况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