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向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报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