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