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双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解决申请,可以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协商解决的期限。期限届满仍未能协商解决的,案件恢复审理。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