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同一或者内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合并审理。 已经作出过行政复议决定,其他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类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快速审理,适当简化答复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