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
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就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涉及标的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标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就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涉及标的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标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