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复议机构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复议机构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