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