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