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