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级复议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