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