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