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提供方便。经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摘抄、复印案卷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