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