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