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影响较大的;
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影响较大的;
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