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三章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备。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享受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