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组织协调本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复查、监督、指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定期分析信访动态,开展信访调研,指导下级信访工作;

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