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重要涉外事项(包括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事项,下同)的请示报告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式发布前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一) 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 (二) 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 (三)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 (四)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