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国务院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