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二) 农村“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 (三) 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 (四) 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