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