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二、 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三) 二、 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三) 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