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一、 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四) 一、 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四) 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对承包后长期没有得到治理的责任山可由集体收回使用权,另行承包、租赁或拍卖,但要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