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 一、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国… 二、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 三、 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 四、 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 五、 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 六、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