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一、

一、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