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清理后的处理 (一) 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 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