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四、 清理后的处理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清理后的处理 (四)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