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已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鄂政文〔2001〕6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黄石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鄂东地区中心城市。黄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346.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罗桥新城、铁山、下陆、西塞、… 四、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3.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 五、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 六、 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黄石市作为滨水城市,要特别重视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通过城市污水处… 七、 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充分利用黄石市环山、面临长江、城市内湖泊众多的自然条件,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山、水、城相融的城市景观和风貌。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黄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