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2007年) (七)
(七) 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核电厂;(4)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5)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6)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7)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8)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9)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电监会牵头,会同国资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