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四、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四、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 (三) 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 (四) 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五) 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