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四、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一)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四、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