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十三)

(十三)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