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年) 四、 四、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三)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 (十四)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财政要根据地方实际进行补助,中央财政… (十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 (十二)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