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3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3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省(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是否在全省(市)范围进行改革试点,由你省(市)根据全面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自主决定。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 明确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二) 明确将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管理; (三) 增加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的内容; (四) 明确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 (五) 农村税费改革后每个行政村领取定额补贴干部人数应严格控制在3至5个; (六)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 此外,福建省在修改和完善《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改革后农业税(与改革前相比)税负不再增加;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统一规定的“两工”取消后,遇到特…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