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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 三、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切实认真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规范加工贸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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